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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行政不作为
来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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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信件类别 行政复议
信件内容
附件1: 附件2:
回复人: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法制办 回复时间: 2017-08-15 00:00:00
回复 伊政复终止字〔2017〕第2号 申请人:王美琴 ,女,1971年3月23日生,住所:伊旗阿镇。 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晓刚,职务:局长,住所:伊旗阿镇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成立,本机关同意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