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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行政不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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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 信件类别 | 行政复议 |
信件内容 | |||
附件1: | 附件2: | ||
回复人: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法制办 | 回复时间: | 2017-08-15 00:00:00 |
回复 | 伊政复终止字〔2017〕第2号 申请人:王美琴 ,女,1971年3月23日生,住所:伊旗阿镇。 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晓刚,职务:局长,住所:伊旗阿镇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成立,本机关同意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2017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