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案件来看,可脱二次元手办会涉嫌淫秽物品犯罪的刑事风险在于此类手办本身的诲淫性难以以艺术作品或正版作品来开脱。作为新类型犯罪,上海案件的定性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宣传与示范作用,会对相关行业产生深刻影响,法院在认定可罚性时也应是极为审慎的。在判决书中,认定手办具有诲淫性的重要依据为“两位未成年证人购买后认为有色情内容羞于展示”。判决书中说理部分也指出:“妖兰等手办并非作为艺术品展示交流,而是作为商品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其由游戏角色衍生而来,对青少年的迷惑性更强、危害性更大,应当认定涉案手办为淫秽物品。”知名法学专家涂龙科指出:手办主要的应用场景为陈列、把玩,面向的群体有相当部分为未成年人,他们的性羞耻心与承受能力明显弱于成年人,法院从未成年人感受角度出发认定争议手办是淫秽物品,并非对二次元文化的否定,而是对滥用IP外壳传播软色情行为的精准打击,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底线的坚守[5]。可以看到,法院认定涉案手办为淫秽物品的一大重要因素在于手办的销售对象包含未成年人,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打击借二次元IP外壳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行为。以该角度入罪或许也变相说明了,该获得正版授权、采取原游戏造型、服装的妖兰手办是否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淫秽物品仍有争议。当然,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从结果导向来看,可脱式二次元手办被锤成为定局,作为已经受到关注的灰色产业,从业者需要关心和厘清以下几类认识误区:

(一)售卖成人用品(如仿真娃娃)不犯法,售卖裸露的二次元手办当然不犯法?

从合规视角来看,在电商平台销售成人用品,需要遵循相应的成人用品行业标准。例如,如天猫平台的《天猫成人用品和计生用品发布规范》[6],其中对于成人用品的宣传展示给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提及了在详情页发布中需注明:“本商品为成人用品,未成年人(18岁以下)请勿购买”。该《规范》第2.1.9条“实体娃娃特殊发布要求”中规定“实体娃娃仅允许成人等比例缩小,不得发布恋童类产品(含儿童脸型)”。而二次元手办不属于成人用品类别,销售对象中可以包含未成年人,甚至作为玩具类别,有些店铺还会标注手办适用年龄包含未成年。此外,二次元手办恋童成分极高,部分原型动漫游戏角色就是儿童身材的成人(合法萝莉),如上海案件中的妖兰。而儿童色情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被视为淫秽物品,不需区分是否含有艺术性,且往往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看待。

(二)能够正常上架的产品即不属于违法产品?

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是二次元产品的重要渠道,许多经营者可能会抱有这样的误解:只要电商平台没有主动下架自己的商品,就意味着这些商品是合法的,可以放心销售。这种观念也是完全错误的。在法律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最终是以专业的司法鉴定结果为准,平台是否及时进行监管并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以上海的案件为例,尽管涉案店铺曾多次收到电商平台发出的违规警告,但平台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并未立即采取彻底的封禁措施。然而,这些平台发出的警告记录反而成为了司法机关认定涉案人员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法的有力证据,成为了量刑时重要的不利因素。这深刻地提醒我们,企业不能将自身的合规责任完全寄托于平台的监管,更不能以平台的行为作为自身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自身的合规体系,主动对产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这与所有行业的消费品企业都面临的挑战相同,不能依赖销售平台来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

(三)正版授权产品一定是合法产品?

二次元领域存在许多基于正版动漫形象进行二次创作或改装的产品,例如在原有的手办基础上进行“可脱”等具有性暗示的改造。一些从业者可能会认为,只要自己销售的是基于正版授权的产品,或者只是在正版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装,就不存在涉嫌淫秽的问题。这种观点是极其危险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主要看其内容是否具有明显的性暗示或直接裸露性器官,足以刺激受众的性欲。即使产品本身是正版授权的,但如果其改装行为使其包含了淫秽内容,仍然会被视为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与产品是否为正版无关。相反,由于正版产品更容易获得用户的信任,此类改装行为反而可能更容易被误解为“无害”,一旦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其社会危害性可能会被认为更大,从而导致定罪量刑更为严重。这提醒我们,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内容合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不能混淆。即使拥有正版授权,如果产品内容本身违法,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与传统消费品领域中,假冒伪劣产品既侵犯知识产权又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行为有着相似的逻辑。

(四)取得版权登记的“艺术品”即排除淫秽?

与上面一个认识误区相关联,一些从业者误认为只要某一作品经过版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其合法性即获得确认,不再可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起码在上海案件中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认同。经专业法官会议以及与法学专家的探讨,宝山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方式,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登记客体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争议手办虽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也不能据此认定它是作品,即便它构成作品,也不影响淫秽物品的认定,法官应遵从整体性原则,根据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结合涉案手办客观形态、传播方式、传播对象、具体应用范围等综合判定[7]。

具体到刑法实践层面,《刑法》第367条规定,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采用了“客观内容+主观目的+社会危害性”的综合标准。其中,核心的认定依据是作品本身是否“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且无艺术价值”,以及传播途径是否对社会,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造成现实或潜在的危害。

综上所述,版权登记虽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提供了形式上的保护,但并不对作品的内容合规性进行实质审查,也不能阻却刑法对淫秽物品认定的法律效力。从业者在进行内容创作或产品生产时,应当明确此法律风险,避免因误解版权登记的效力范围而陷入刑事责任风险之中。

(五)通过微信、QQ等私域销售渠道更加安全?

随着监管的加强,一些二次元产品经营者可能会转向微信、QQ等私域渠道进行销售,认为在这些相对封闭的社交平台进行交易会更加安全,不易被监管部门发现。然而,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通过微信、QQ等私域渠道销售涉嫌淫秽的物品,其传播淫秽物品的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由于其封闭性和传播的精准性(通常是点对点或者小范围的群组传播),更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主观上明知传播,并且更容易在刑事诉讼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信息、发货物流信息等都可能成为司法机关认定涉罪的重要依据。此外,利用私域流量进行违法活动,一旦被查处,往往会被认为是故意逃避监管,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因此,二次元产品经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私域销售就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与打击利用社交媒体进行非法交易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逻辑是一致的,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六)买家主动联系索要图片可排除违法性?

在二次元产品的交易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具有争议性的产品时,有时买家可能会主动向卖家索要更详细的图片或视频。一些经营者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只要是买家主动要求的,那么自己发送这些图片或视频就不属于违法行为。然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并不区分发送行为的主动性还是被动性,只要经营者向他人发送了具有淫秽性质的图片、视频或其他信息,无论接收方是否主动要求,都可能被认定为传播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考虑买方是否主动要求的因素,而只会关注传播内容的性质以及传播行为本身。这一点应该特别引起二次元产品从业者的注意,切勿以“应买家要求”为借口,传播任何可能涉嫌淫秽的内容,否则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与传统消费品领域的销售行为不同,后者更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和合法性,而在这里,传播的内容本身就可能违法。

(七) 接受过行政处罚即可免刑责?

部分二次元产品从业者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如果自己的行为只要受到了文化部门的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责令停业等,就一定不会再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实际情况是,目前我国文化部门与公安机关已经建立了非常完善的行政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如果其情节严重,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文化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后,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免除。相反,行政处罚往往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对于二次元产品经营者而言,一旦发现自己的经营行为可能触犯法律,绝不能仅仅满足于接受行政处罚,更应该深刻反思,积极整改,避免更严重的刑事后果。这与其他行业的合规管理也是一样的,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但如果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